对于很多在昆明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工作和私企员工比起来更加稳定,然而相应的工资也会比较“稳定”,很多在事业单位中工作的职工都会觉得工资太低,想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在外面兼职赚外快。这个问题也困扰了很多人,很多想要考事单位的考生和在职在编的事业单位员工都会考虑这个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从规定上来看,公职人员参加兼职基本无望。那么昆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兼职赚外快到底违不违规呢?
根据2008年昆明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可以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第二职业的,并不违反规定。
昆明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搞“副业”。
《暂行规定》所指的从事第二职业,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报酬的活动。
《暂行规定》明确,从事第二职业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通过人才、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介绍或者自行联系。该《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但对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另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而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不适用该《暂行规定》。
完成本职工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去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应予支持、鼓励,并签订协议或增加聘用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从事第二职业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通过人才、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介绍或者自行联系。
从事第二职业允许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从事第二职业者应当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需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技术资料的,必须经过本单位同意,单位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以及自行使用。
从事第二职业者应当维护第二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从事第二职业关系从第二职业单位套取商业资料或技术成果等,侵害第二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应与第二职业单位订立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报酬等相关事宜。
从事第二职业人员履行协议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合法利益的,归个人所有。从事第二职业引发的纠纷,由当事双方根据协议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从事第二职业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积极发挥优质智力资源的作用。
根据《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或不能较好地履行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的;所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或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兼职的情形。
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持续推进,整体来说改革是在往好的方向发展,继车补、工资调整后,又传出带薪离岗的好消息,人社部在去年3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鼓励事业单位中高校和研究所的专业技术职工离岗创业,并保留三年基本待遇和编制。
这一政策可以说是重大福利了,为专技岗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解决了创业初期的生存问题,可拿两份工资,继续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另外文件规定,创业期间取得的工作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出于人性化考虑,如果出现创业不成功的情况,可以选择返还原单位。
此举是推动专技岗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研发能力,对事业单位职工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然而这只是针对事业单位,公务员目前来说兼职还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