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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博骂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2020-10-06 微博 聪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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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2113,需要5261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4102则》第一百零一1653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扩展资料: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

直接攻击是指网络暴力事件中通过直接的方式进行攻击,也就是说在言语上直接用侮辱性和攻击性的恶毒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就网络暴力而言,直接性的攻击危害比较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比较明显。

间接攻击则是通过讽刺等方式跟风发表意见,即俗称的骂人不带脏字,有的也选择转播他人的直接攻击进行二次攻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网络暴力,无外乎都会从虚拟世界进而影响到现实世界,也因此,在应对网络暴力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网络暴力都不能忽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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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如果产2113生了法律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5261如果是当众辱骂,其行为就4102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1653》第42条2项的规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如果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则是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比如一帮人在大街上骂一女孩子是破鞋,女孩子受不了,精神恍惚得了精神病,那么骂人的人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扩展资料:

网络传播主体应当履行法律义务: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的手段。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义务履行为条件;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网络传播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义务。

其一,内容的真实性。任何一个网络传播主体,应当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谓真实性应当做到内容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应当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其词、断章取义,更不得以吸引公众眼球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歪曲客观事实。

其二,主观的善意性。作为网络传播主体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观上应做到善意,以善良的心态,友善待人,诚恳待人。不得恶意串通,侮辱、诽谤、攻击他人。

其三,明辨是非性。网络传播过程中会涉及或存在各个环节,但无论是哪一个环节,凡是参与网络传播的主体均应当持有审慎态度。尤其是对一些职业黑粉头在拉一些下线,接单后先由粉头编好文案,再通过微信群分发到各个下线手中继续传播的情形,更应当明辨是非。否则一旦对权利人构成侵权,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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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骂人要2113承担什么样的法5261律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4102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审1653和二审的判决,肯定了微博的言论自由权利,也给出了法律的界限。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提到,个人微博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 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但不可否认,言论自由 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作为公民权利在现实社会中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

  二审法院提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 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 积极作用。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 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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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不是诽谤,对方起诉不会胜诉的。

聪少爱学堂聪少
聪少爱学堂创始人,梅州市鹏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09年开始踏入互联网,10年互联网行业经验,资深自媒体人,自媒体优秀导师,咪挺微商团对营销引流顾问,业务包含:精准引流技术/代引流精准粉,专业小红书,知乎,微博代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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