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培训费、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它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871-63352415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0871-67195775
招聘虚假信息的主要特征,请大家警惕:
1、电话栏内填写的固定电话无法打通,一般都是虚假电话。
2、在信息的描述或图片中添加手机号码或要求求职者直接加qq联系。
3、薪水明显高于同等职位的其他招聘信息,且对求职者要求比较低。
4、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如服装费、培训费、押金等,并告诉应聘者交费后可以立即上岗。
请求职者规避求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