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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众号运营员工,如何认定加班时间?

2020-10-06 微博 聪少自媒体

到17年11月,李先生的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与李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李先生表示自己兢兢业业做了一年,却遭遇失业,一气之下,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李先生陈述自己的工作内容包括撰写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和更新公司微博并增长粉丝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9:30至17:30,但实际情况是李先生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有时还在双休日加班,但公司从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李先生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李先生按照微信、微博发布时间来计算加班时间共计366小时。公司应当按照这个时间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可公司却认为,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是由包括李先生在内的2名员工共同负责的,并非全部都是李先生的工作成果。公司对于微信、微博的发布时间并无具体要求,工作人员可以自行安排,故下班时间段发布的微信、微博不能证明系加班完成的工作。对于李先生的诉求,公司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班费用,但是

对于在上班时间(工作日9:30-17:30)之外发布的微信、微博,公司并不认可李先生所计算的加班时间,公司提出:原创微博可按每篇0.5小时,转发微博为每篇0.1小时,因2人同时负责,最后统计总时长除以2即为加班时长;标注作者为李先生的原创微信文章,每篇工作时长为1小时。

那么到底,微博、公众号运营员工的加班时间该如何认定?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针对这起咨询,作出了回答:微博、微信公众号运营员工的工作内容及时间具有较大自由度,按照以往的法庭庭审结果经验来看,李先生以微信、微博发布时间来推算原告加班时间是不具备合理性的。而公司所列出的加班计算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申请仲裁,被采信的可能性较大,既然公司已经作出让步,建议李先生不要再过多纠缠,拿到加班费后,就赶紧趁着“金三银四”的黄金招聘期,寻找下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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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少爱学堂聪少
聪少爱学堂创始人,梅州市鹏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09年开始踏入互联网,10年互联网行业经验,资深自媒体人,自媒体优秀导师,咪挺微商团对营销引流顾问,业务包含:精准引流技术/代引流精准粉,专业小红书,知乎,微博代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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