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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败给今日头条,“避风港原则”=安全港?

2020-10-05 今日头条 聪少自媒体

原标题:腾讯败给今日头条,“避风港原则”=安全港?

近日,腾讯再次点燃与今日头条的战火。

腾讯公司称,《篮球产业陷入利益博弈泥潭姚明与篮协撕破脸》等相应作品的作者受聘于腾讯公司。根据腾讯公司与该作者的约定,腾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且未就涉案作品独占许可他人使用,也未许可他人再转授权。

腾讯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今日头条网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的与涉案作品标题一致或类似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构成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字节跳动公司表示,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该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且在收到本案起诉书后,该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结合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投诉指引、后台记录,能够证明相应涉案作品系第三方头条号上传,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腾讯公司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作品侵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改变了涉案作品并从中获利,在字节跳动公司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腾讯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等诉讼请求,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据悉,海淀法院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判决: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这条法规又被称为“避风港原则”,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2016年,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因受贿落马,随后的半年内,网络上相继传出其落马的真实原因是与300名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有特殊癖好的传言。来河南省纪委澄清此为不实传言,但涉案文章仍在网上挂了三年半,李森林为此将刊登涉事传言的新浪微博告上法庭。新浪公司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没有对文章进行编辑其;且在被起诉之前,李森林没有通知过公司,公司在接到起诉后删除了涉案文章,因此新浪应当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其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最终海淀法院判定新浪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此看来,“避风港原则”似乎是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可以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

其实不然,与“避风港规则”相对应的就是“红旗原则”,“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就像2008年的土豆侵权案。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予给新传在线(北京)公司独享。电影正在热映,土豆网上就有《疯狂的石头》的盗版视频,上传者不是土豆,是注册用户。按传统观念来看,理应向土豆网发出通知删除要求,土豆网不删除则承担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土豆网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疯狂的石头》正在热映,所有人都知道,版权人自己不会把热映的电影放在网上让大家观看。其次,只要证明土豆网事先知道这个东西的存在而没有删除,土豆网就要承担责任。

再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2011年的韩寒诉百度案。韩寒发现自己3部作品被上传到百度文库,供用户付费或免费下载,2012年7月,韩寒委托作家维权联盟将百度告上法庭。

百度辩称,每天上传那么多内容,他们只能简单审查;韩寒也没有警示他们,他们不知道是侵权。按照“避风港原则”,这两条理由足够给百度免责了,因为客观上韩寒并没有提供警示。

但是,2011年3月26日韩寒在博客里发表了《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里面写到双方进行过谈判,并且百度不承认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百度败诉并赔偿韩寒10万元,其判决书还引用了韩寒信里的话,认为虽然百度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避风港原则”,但是,韩寒作为一个名人百度不可能不知道;网友上传韩寒作品到百度文库时,已经侵犯了韩寒的著作权;谈判后也没有及时删除相关文档。

最终,这个案例成为了之后国内所有类似案件的经典范例,包括之后发生的50位作家起诉百度文库案件,也是参照此案例进行判决。

在著作权领域,避风港原则的制定是为了减轻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的注意义务,鼓励和扶持互联网业的发展,为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创造便利的条件,不应成为侵权撑腰的法律条款。今日头条的胜诉,在于其不知道侵权的存在,或者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并及时删除稿件,而非“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如今的互联网公司包括平台,很多时候考虑的是如何用互联网技术规避法律,如何用法律的模糊之处逃避责任。要知道,“避风港原则”不等于安全港,过往注重渠道的平台现在越来越看重内容,如果没有对原创作品较好的版权保护,很有可能会导致整个产业的商业模式失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聪少爱学堂聪少
聪少爱学堂创始人,梅州市鹏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09年开始踏入互联网,10年互联网行业经验,资深自媒体人,自媒体优秀导师,咪挺微商团对营销引流顾问,业务包含:精准引流技术/代引流精准粉,专业小红书,知乎,微博代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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