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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侵权 4篇稿赔10万元

2020-10-05 今日头条 聪少自媒体

金羊网 作者: 2018-10-16

今日头条上诉现代快报一案被驳回,维持原判

金羊网讯 记者李斯睿报道: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上诉现代快报一案被法院驳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显示,根据一审判决,今日头条(属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稿件,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1.01万元。

2015年6月5日起,现代快报报道了由记者原创的《叶落归根,9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等4篇新闻。在没有获得现代快报授权的情况下,今日头条就予以了转载。同年9月,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快报公司”)以侵权为由把今日头条所属的字节跳动公司起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涉案4篇文章系字节跳动公司从其他合作方获得授权而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江苏现代快报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今日头条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使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也不能完全免责。

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无锡中院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及无锡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字节跳动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观点】

“4篇稿赔10万元”算不算高?

有专家认为,判赔额较高且少见,体现对知识产权尊重

“与过往类似新闻作品被侵权案相比,今日头条侵权赔偿案中,(折算起来)单篇文章获得判赔的金额之高比较少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这对于未来建立更好的新闻工作环境以及新闻转载行业秩序会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整个新闻产业来说,也是一份很有价值的判决”。

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黎志军律师表示,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最高可以到50万元,本案中,法院作出了10万元的判赔金额,虽比过往个案通常判赔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有了很大进步,但体现的依然是填平原则为主,而非惩罚性原则。“即便如此,该判决对我国著作权保护将起到积极意义,从这一个案还可以看到,裁判观念正在与国际接轨,保护创新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记者 董柳)

【追问】

网络“洗稿”“曲线转载”这些“小动作”算侵权吗?

记者 董柳

眼下,著作权侵权正披着各式花哨的外衣,形式不断翻新。随着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风生水起,一种新的写作手法——“洗稿”正在互联网上方兴未艾,不时还能“洗”出一批“爆款”文章,一些人由此月入过万;一些网络媒体打擦边球,“曲线”转载,妄图洗掉稿件的来源。这些,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A.“洗稿”要看“洗什么”

“洗稿”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通过“洗稿”,可以短时间炮制出“爆款”文章,并从中获利。“洗稿”算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这要作个案判断,要看‘洗’到什么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介绍,如果社会上正在传播一个热点消息,自媒体“洗”的是该热点消息而不是“鸿篇巨著”,这种情况下的“洗稿”很难构成侵权,因为它传播的是讯息和事实,没有过多的“创作”在其中。

反言之,姚欢庆说,如果“洗”的是比较长的文章,即使每句话的表达都不同,但文章的结构、层次、情节如果一致,仍然构成侵权。他以作家庄羽起诉作家郭敬明侵权案举例,虽然两人的作品在表达上并不完全一样,但最终北京高院认定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庄羽的《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著作权。

B.“曲线”转载要看协议

今日头条案被认定侵权的4篇文章中,其中两篇为今日头条链接新浪网所得,而这两篇文章均来自现代快报。现代快报据此起诉今日头条所在公司,指其侵犯了著作权。而被告认为这两篇文章是其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而链接。法院认为,被告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而本案链接文章的行为发生在此日期之后,虽然被告主张协议可延续执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这一观点不予采纳,应认定为侵权。

随着对侵犯知识产权“斗争”形势的升级,一些机构“低调”地选择“曲线”转载或链接他人作品。比如,A报纸与B网站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B网站与C媒体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但A报纸与C媒体之间未签署转载授权协议,这种情况下,C媒体转载了B网站上的文章,而该文章刚好来自A报纸。这种情况下,C媒体构成侵犯A报纸的知识产权吗?

“这时,关键要看A报纸与B网站所签署的授权转载协议的具体内容。”姚欢庆表示,此前有过类似案件。如果A报纸与B网站所签的授权协议中,允许B网站转载后把这些内容提供给与A报纸没有合作关系的媒体,那么C媒体的“曲线”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A报纸在与B网站所签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允许B网站再转载给其他渠道,这时C媒体的“曲线”转载行为构成了侵权。

【相关】

华为起诉三星专利侵权案开庭审理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肖晟程报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华为公司起诉称,其“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现仍处于有效期内。被告一方的五款手机设备落入了其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相关手机设备,三星中国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上展示了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侵犯了华为终端公司的专利权。华为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惠州三星公司表示,涉案的五款手机设备没有使用华为公司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华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保护,而两被告没有实施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方法的行为。同时,两被告作为独立法人,并无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

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惠州三星公司一致,认为其没有制造行为。华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了涉案手机设备,其所销售的手机合法来源于惠州三星公司。

目前法庭还没有宣判。

据了解,自2016年5月起,华为与三星多次因标准必要专利互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均达千万元。2016年7月,三星曾在起诉华为时提出了索赔1.61亿的诉讼请求。

编辑:alan

聪少爱学堂聪少
聪少爱学堂创始人,梅州市鹏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09年开始踏入互联网,10年互联网行业经验,资深自媒体人,自媒体优秀导师,咪挺微商团对营销引流顾问,业务包含:精准引流技术/代引流精准粉,专业小红书,知乎,微博代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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