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改革,目前是以成立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五领域执法为主体,综合考虑其他执法职能改革,跨领域组建行政执法机构。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将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新《公务员法》修订,依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也为承担“公共管理”事业单位参公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法人员为参公事业人员,这种设置模式合法合理。至目前已经提前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辽宁省,成立的沈阳市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就是按照这种模式设置。
根据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要求,省级不再单独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只设立执法监督机构。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一般为正厅级,执法监督机构为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内设机构按原则低两级配备,最高设置为正处级。如果设置为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则可以最高设置为正厅级,执法监督为行政职能,设置下属机构的情况应该极为少见。
到市一级,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一般不单独设置执法机构,与区合并设立。市一级机构比较复杂,按规模划分有大城市,包括有省会城市,及部分一二级城市,有中等城市,还有小城市;按行政级别划分,除直辖市不在讨论之列,部分省会城市为副省级(15个),其他大部分为地级市,少部分为县级市(26个)。因此,市级执法机构,如果为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最高为副厅级,执法机构低两级,最高为副处级;一般来说,市级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内设的执法机构低两级,为正科级。如果设置为下属事业单位,最高可与部门平级,为副厅级,一般设置为正处级、副处级,或者总队为正处级,支队为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