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律师:
您好,我是河北省昌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现向您咨询我县服装厂的一名职工能否办理退休的问题。
张某,女,1944年7月29日出生,1968年到服装厂(县属集体企业)做临时工,1977年经县劳动人事局批准为副业工。1985年3月,单位有关部门发现该班组错定了两个服装商标小号,因此在3月25日开工资时,厂部会计对其班组开出罚款收据。张某看到收据后认为是罚自己,就和班长争执,并于次日患病后至1986年8月未能上班。1986年9月,张某要求回厂上班,但厂里班子研究决定将其辞退。为此,张某找到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1990年11月,县经济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对张某做出了“鉴于张某身体有病,家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又不能办理退职、退休手续,建议按特殊情况给予照顾,由服装厂从1990年12月起,按月发给其生活困难补助40元,副食补贴15元(计每月55元),不享受任何其它福利待遇”的处理意见。2002年企业改制,县服装厂发给张某十年生活困难补助6600元,另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3740元,总计10340元。张某不服,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与县服装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张某仍为副业工身份。
请问:副业工能否办理退休,依据是什么?盼答复,谢谢!
吴学民
吴先生: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第13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张某作为集体企业的一名职工,其连续工龄已经达到30多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首先要看河北省关于集体企业工龄认定的规定。如果河北没有相应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之规定,张某应当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
关于副业工的身份问题,《劳动法》实施以后,同一用人单位内的不同身份界限已经被打破,副业工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其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时间后(一般是10年),就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副业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飞雪 阅读: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