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职人员能搞“副业”了?真的有这么好的事情?这份文件讲得很清楚!
近日,市人社局转发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可保留3年人事关系
根据《指导意见》,
我市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
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这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
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何做?
据介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订立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同时,我市也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并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我市还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根据创新工作需要,
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
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
即“创新型岗位”。
招聘方式
《指导意见》指出,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根据创新工作实际,事业单位还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此外,
我市也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
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
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
方面权利,
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来源:宁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