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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兼职”是指职工同时从事一个以上的职业或职务。
各国法律一般并不禁止职工兼职,但有的情况下,企业、单位并不特别赞成本企业单位职工兼职。职工个人是否兼职,要看各种情况而定。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是不允许人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国家,从事兼职才是合法的。而兼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也有相应限制在内,下文中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些问题。
简述经过
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等事务,在此期间还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后因被公司拖欠薪金,故将对方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该案件,判定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驳回了柴某的上诉请求。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柴某与代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副总经理。
2015年3月12日柴某以该公司拖欠薪资、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代理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代理公司(甲方)与柴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公司经理职位,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等。乙方应全职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兼职方式进行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柴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2月。
双方辩驳
柴某向法院主张其与公司自2013年4月1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内外的法律事务。签订的《合作协议》性质实为劳动合同。自己于2013年11月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但仅是将证书挂在律师事务所,并未提供劳动,该所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而自己是在取得律师证之前就已入职代理公司。
对此,公司辩称,柴某的身份不符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与代理公司自2013年4月10日起建立的是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柴某于2013年11月22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是事务所专职律师,其在代理公司工作期间仍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柴某身为职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故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不能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柴某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柴某所主张的薪金等上诉请求均需建立在双方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5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柴某于2013年11月22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在代理公司工作期间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柴某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不能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其上诉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相关权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