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是否能经商?
【咨询】刘律师,你好,我们事业单位有一在编员工搞副业,请问这个违反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满足本法第106条的规定应适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那么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呢?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编制人员比较紧张,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从历史角度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
至于如何界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主要有行政执行型,比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执法监督型,比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律师建议】
综合以上,您最好咨询单位有关部门看本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则可以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咨询以寻求更稳妥的处理方式,因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才禁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刘芬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成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硕士,劳动法专业律师。专注于劳资纠纷诉讼和非诉研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人力资源风险控制、企业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代理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企业劳动法风险防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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