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首先得思考在职员工能不能搞副业。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在职员工搞副业在法律上是会有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员工所在的公司可能会单方面地将其辞退。我个人觉得,如果在职员工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是以一种实实在在的方式工作,那么肯定是会影响其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
因此,这种情形下,肯定是不可行的,是有可能被现有用人单位辞退的。
但是,如果在职员工下班后,在非工作时间内,找一份兼职或副业,是否可行呢?从法律上说,应当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做自己的事情。也可以试想一下,现实中员工在下班后做自己的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也是不会去管的,一是管不到,二是不知情。
然后,再来思考在职员工该不该搞副业。
我曾经跟一个生意上的朋友聊天,他告诉我,在上海现在有很多人同时也在搞副业,因为经济压力大,可以用来补贴生活。
因此,看员工该不该搞副业,得看其现有的工资水平与日常生活开销之间的关系。如果在职员工的现有工资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开销,当然也是可以考虑通过搞副业来补贴生活的,甚至是到了必须该搞副业的程度,不然生活都难以为继了。
当然,也有很多人在非工作时间搞副业,目的是为了应对现行经济下行或者公司的不稳定,俨然成为了一个备选Plan B。并不能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未雨绸缪也并非是一件坏事。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在职员工搞副业,会不会影响到个人工作能力的提升。因为一般想要在某一行业有所建树,是需要全心全意地投入时间去研究和钻研的,三心二意可能很难让员工在某一个行业变得资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