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使用滩涂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第3
— 5 条的规定,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产养殖规划是养殖证核发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划,制定本级水产养殖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水产养殖规划应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承受能力,确定养殖水域范围、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的发证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刻制“XX县(或市、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以下简称养殖证专用章),用于办理养殖证发放、补发和终止等事宜。
单位或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领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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